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甲方(申请人)与乙方(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有关“电子银行”、“密码”、“动态口令”、“动态令牌”、“身份认证介质”、“客户证书”的定义,详见《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以下简称“电子银行章程”)相关规定。电子银行章程中所述的“个人资料”、“个人信息”,若甲方为自然人的,指该自然人本人的个人资料或信息;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料或信息。
第二条 甲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不同的注册项目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维护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子银行支持服务热线电话“(020)28089999”、使用乙方网站公布的指定联系方式、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二、主要义务
(1)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除遵守本协议外,还须遵守乙方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银行章程、《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交易规则》和《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分行企业电子银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电子银行交易规则”)。电子银行章程及电子银行交易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电子银行章程及电子银行交易规则。
(2)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时,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甲方应对所申请事项签署确认。甲方签署确认的业务申请资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www.lusobank.com.cn),请勿通过其他网址、邮件、微信、QQ等其他通讯类软件或网站提供的链接、二维码等方式登录;甲方使用通过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澳门国际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
(4)注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必须由甲方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注册企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办理。
(5)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注册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卡号、登录ID、昵称或注册手机号码)、密码、USBKEY、动态令牌及接收短信认证的手机,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6)甲方应按照安全、机密的原则设置和妥善保管相关密码,尽量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密码向他人提供或透露,并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密码泄露或被窃取,因前述密码设置或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7)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8)甲方申领动态令牌后,应妥善保管动态令牌,不得将动态令牌及其产生的动态口令告知他人或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9)甲方使用短信认证功能,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收款方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或将短信认证内容告知他人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0)甲方重要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变更和资金类交易(如甲方对他人的行内转账、甲方对他人的跨行转账等)的开通必须由甲方持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通过已采取电子签名验证的网上银行渠道申请资金类交易的,视同甲方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
(11)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①甲方的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②甲方领取的身份认证介质序列号与申请表上银行打印的序列号不一致,应当场办理更换手续。
③甲方的身份认证介质遗失、损毁、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期届满,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手续。
④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⑤甲方输错密码、动态口令、短信认证信息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⑥甲方手机号遗失或变更,应及时取消或变更手机银行、短信认证、网上支付等业务的绑定手机号码。
(12)甲方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网上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或其他方式主动要求甲方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
(13)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4)甲方应保证其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15)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16)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17)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18)甲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申请注册和变更电子银行业务。
(19)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应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相应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在此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收该服务费用。
第三条 乙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主要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2)乙方有权制定和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此类收费标准及其调整以在乙方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等方式通知甲方并同时生效,银行无须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所通知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变更事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停止相关的电子银行业务功能。
(3)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的权利,并有权根据需要单方面暂时中止电子银行服务,有权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调整电子银行的服务功能,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
(4)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有权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5)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登录ID、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USBKEY、客户证书、动态口令/令牌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无需甲方签章。乙方有权将该等电子信息记录作为记账凭证。
(6)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有权根据业务性质、人行系统运作时间或收款银行系统入账时间等因素不同,对业务受理时间、转账限额、服务完成时间等做出规定,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相关规定执行。
(7)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②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③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④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⑤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⑥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乙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8)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9)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主要义务
(1)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2)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3)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5)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因乙方自身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2.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1.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2.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3.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或利用乙方服务功能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或免除甲方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1.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2.若甲方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账户)更换,与原注册卡(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账户),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八条 声明条款
甲方重要声明:甲方对本协议电子银行章程、电子银行交易规则条款的含义及电子银行服务的各项风险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风险,自愿签署和接受本协议。